SEC主席Paul Atkins倡為加密初創設「安全港」:稱多數加密資產不屬證券

【要點】SEC主席Paul Atkins提出為加密初創及部分代幣設立「安全港」框架,主張「大多數加密資產」不應被界定為證券。SEC亦就哪些資產不屬證券、何種情況構成"投資合約"作出指引;同時SEC與CFTC加強協調,以釐清加密監管。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正推動加密監管方向出現明顯轉變。SEC主席Paul Atkins在最新表態中,倡議建立一套針對加密初創與特定代幣的「安全港」(safe harbor)安排,以降低合規壓力並為創新提供更清晰的監管路徑。 Atkins在相關指引中指出,「大多數加密資產」不應被歸類為證券,並嘗試釐清哪些類型資產可被排除在證券定義之外;指引同時列出可使資產被視為"投資合約"的特徵。 在這項被稱為"安全港"的方案中,Atkins提出三項組成:"初創豁免"(startup exemption)、"集資豁免"(fundraising exemption)及"投資合約安全港"(investment contract safe harbor)。他表示:"是時候停止只診斷問題,開始交付解決方案。安全港可讓加密創新者在美國以更貼身的方式集資,同時確保適當的投資者保障。" 按方案設計,"初創豁免"將讓加密公司在一定時限內可集資或營運,獲得足夠的監管緩衝以支持業務成長;"集資豁免"則容許加密"投資合約"每年在不按證券法規註冊的情況下集資至指定上限;至於"投資合約安全港",旨在讓發行人與買方更清楚了解在證券法下的適用邊界。 在"哪些加密資產屬證券"的核心問題上,SEC指引明確區分"證券"與"合約"的概念。Atkins重申多數加密資產不應作證券處理,並解釋哪些資產符合或不符合證券定義,以及何種安排會構成"投資合約"。 指引亦指出,協議挖礦(如比特幣的挖礦)、質押(staking)及加密空投(airdrop)等活動不被視為證券。Atkins認為,這些說明為聯邦證券法帶來市場期待已久的清晰度,亦承認多數加密資產並非證券,且"投資合約"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隨時間結束。 監管協調方面,這一進展緊接SEC與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近期就加密監管加強合作之後。CFTC表示,將按SEC的詮釋,在《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框架下處理相關事宜,並稱:"這是兩家機構致力就加密資產的處理方式提供更大清晰度的重要一步,亦配合國會把全面市場結構框架編纂入法的工作。" 整體而言,市場視之為美國加密監管邁向更明確規則的重要一步。在規則更清晰、彈性更高的前提下,SEC的最新取向被解讀為在投資者保障與產業創新之間尋求新的平衡。